一名90后公募基金员工因控制使用他人账户炒股四年未申报,被罚款三万元。上海证监局近期发布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显示,夏某婕于201X年X月入职某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成为基金从业人员。从2020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,她控制并使用“陈某”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,但未事先向所任职公司申报。
上海证监局通过证券账户资料、银行账户资料、劳动合同等证据确认了这一事实。根据《基金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夏某婕的行为构成违法。依据《基金法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,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夏某婕处以三万元罚款。
类似事件在基金行业并非首次发生。2022年9月,上海证监局披露了一起案件,齐某在某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期间,控制并使用亲属“田某”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,但未事先申报。齐某因此被罚款十万元。2020年8月,河南证监局也披露了一起案件,李博在某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期间进行了未申报的证券投资,最终被罚款五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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